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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考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1:21:0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要求大家必须掌握,特别是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关于此部分内容的修改之处也成为近两年考试的热点。今天我们将带领大家一起剖析此部分的重要考点,再以习题的形式深入巩固,拿下分数。

一、考点总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强调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问题;在民事行为能力中更侧重于自然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其行为后的效力问题。两个知识点在考察上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

(一)考情点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把握三点:一是常以单选题的形式在考试中考察起止时间;二是关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界定问题;三是以案例的形式结合继承考察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我们所提到的后两个点都是《民法总则》新修改的部分,需要着重把握。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关于此条,考试中最常见的便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记忆性考察,考生需要知道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实这个知识点很容易理解,比如刚出生的小孩就有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个八十岁的老太太也有,但如果老太太离世,则她相应的民事权利也没有了。

既然我们提到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那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怎么界定?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得知: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首先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则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出现第三种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考试在此出题时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在选项中作不同的描述让考生判断具体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是以那个为准的。

除此之外,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便是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这部分经常结合继承法进行案例考察,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重点要理解,学会分析题干。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据此可以推断,胎儿尚未出生,因此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当然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直接据此剥夺胎儿所有的权利,我们会发现,这在实际生活中对胎儿来说很不公平,因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是说,当胎儿在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时是有资格的,要为胎儿保护他的利益份额。接下来,我用一个案例来带大家学习此知识点。例:大明是家中独子,其父早年因病去世,留有其母尚与大明一同生活。后大明娶妻如花,婚后一年如花怀孕。一日,大明外出,不幸遭遇车祸意外离世,留下自己的个人婚前存款30万。现在,我们结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从三种情境剖析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首先我们知道,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同时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有:配偶、父母和子女,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地位平等。据此我们能够分析出来此案例中大明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大明的母亲、妻子如花、胎儿,按规定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第一种情况:胎儿正常出生,存活下来则按规定得到自己的继承份额,此时30万三个法定继承人平分,一人10万;第二种情况:胎儿出生后不久因病夭折,此时大家需要注意,只要胎儿正常活着出生了,那他就能拿到自己的继承份额,无论他活了多久,只要他活过就可以参与继承,而后来胎儿又死了,则胎儿继承所得的财产变为胎儿的遗产,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这个案例中,胎儿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如花,故此时30万的去向是大明的母亲基于继承大明的遗产得到10万,如花基于继承其丈夫大明的遗产10万和继承其夭折的孩子的遗产10万,总共拿到20万;第三种情况: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此时视为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当作从来没有这个人,既然没有这个人,则不是继承人,此时30万的去向是大明的两个继承人如花和大明的母亲各自15万。大家学懂这个案例,掌握分析方法,以后遇到类似的题便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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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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