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之速裁程序解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0:56:59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在普通、简易程序的二元案件审判模式之外,添加了速裁程序这一全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模式。
对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有哪些是需要大家去掌握的呢?下面为大家进行一些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本条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排除了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
这是在法院级别的选择上大家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地方。我国法院总共是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人民法院。而四级法院中只有基础法院才能使用速裁程序,这需要大家在复习以及做题的时候注意这些细小的易错点。
二、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这是在刑罚上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地方。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这当中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才能使用速裁程序。
三、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得使用速裁程序。
四、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
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速裁程序需要着重注意的知识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都能绕过那些细小的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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