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变动”方式及相关知识解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0:50:17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能。物权的变动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当然,在考试中,也是常见考点。下面,我就为各位同学梳理一下基本的物权变动方式及其考点。
一、一般的变动方式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二、特殊的变动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的规定,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8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0条)
同时,《物权法》第31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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