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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公职类考试中,法律也是占到了一定的比例。法律部分主要考察法学理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题量不多,分值占比例不大,题目整体也难度不大,更多的是考察记忆知识点。但法律相对来说逻辑性较强,各类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低”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律基础理论中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层次这个知识点,捋一捋常见的几种法的渊源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都必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首先,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其次,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在选举工作中,全国人大要对地方人大进行工作指导,如发布如何搞好选举的有关通知和要求,解答法律问题等。在日常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发布文件、讲话,对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等方式指导地方人大的工作。
二、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是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的关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一般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人大与政府之间关系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和政府之间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政府两工作的监督权。政府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四、我国常见的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层次
由于各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等关系决定了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
1.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由省级和设区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对主要的法的渊源之间的效力层次可用用一图简化。
讲课时可边讲解边画图,或先制作好图,再结合关系图讲解,以加深学员印象,并为讲解宪法中国家机关职权理清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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