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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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地位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也称之为“母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刑法调整的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并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典化、条文化的法,主要是习惯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
3、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实体法主是有关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如《刑法》主要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要受到何种处罚的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所适用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所适用的法。如《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强调一国内部创制和适用。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多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主体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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