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湖南事业编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知识: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2 18:13:03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都是经常爱考的知识点,而其中共同犯罪这个知识点相对比较难一些,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今天我们主要学习的是考试中会以怎样的形式考查共同犯罪,下面以两道真题带大家一起掌握一下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例题】朱某多次唆使严重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患者刘某盗窃别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B.朱某为教唆犯,刘某不构成犯罪

C.朱某单独构成犯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D.朱某和刘某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教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应认定教唆者为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构成犯罪的。教唆者只把精神病人当成了犯罪工具,因此本题中朱某教唆精神病人刘某的行为,刘某只是朱某实施盗窃的工具,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朱某单独构成犯罪,刘某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C。

【例题】游戏厅老板甲教唆16周岁的中学生乙到街上去抢夺“低头族”的手机,乙抢夺得手后,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过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抢夺罪 B.乙构成抢劫罪

C.对甲的教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

【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正确。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乙构成抢劫罪。B项正确。甲教唆乙抢夺,但乙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甲乙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责编:黄晓庆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