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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0 16:16:24

 一、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知识点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当事人的基本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相关练习题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析】D

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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