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到,而且较难区分,今天就来一块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我们遇到了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进行制止,使得不法侵害没有得逞。那么这种没有得逞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刑法中如何评价。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各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成为犯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查较多的是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另外需注意: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如犯意形成之后又打消犯意,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表现等都是犯罪过程之外的形态,不是故意犯罪的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的问题。
理解了这个问题后,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讲一下整个犯罪过程。犯罪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即犯罪准备阶段以及犯罪实施阶段。
一、犯罪准备阶段
例如乙抢了甲女朋友,甲怀恨在心,决定杀乙,并在日记本上列出杀乙的十种方法。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刑法不调整思想。接着甲开始购买杀人工具,并跟踪乙,摸清乙的活动规律。例如甲在购买杀人工具时被人举报,警察将其带走。或者甲在准备过程中,内心非常害怕而放弃。这就是犯罪的准备阶段,可能出现两种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预备,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
二、犯罪实施阶段
如果甲准备好了杀人工具,摸清乙的活动规律,就会进入下一个阶段——实施阶段。“着手”是进入实施阶段的标志,着手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一,甲持刀在乙的必经路口苦苦等待,乙出现,甲持刀向乙砍去(着手),结果甲不敌乙,落荒而逃。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此为犯罪未遂。
例二,甲持刀在乙的必经路口苦苦等待,乙出现,甲持刀向乙砍去(着手),乙跪地苦苦哀求,甲心生怜悯,放弃杀乙。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此为犯罪中止。
例三,甲持刀在乙的必经路口苦苦等待,乙出现,甲持刀向乙砍去(着手),乙在与甲搏斗过程中被砍倒地,死亡。此为既遂。这是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在案例三中如果乙在被甲砍后没有死亡,还要区分以下情况。
例一,甲将乙砍到在地,仓皇逃跑,路人丙经过,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抢救乙没死。此时为犯罪中止。
例二,甲将乙砍倒在地,见乙非常痛苦,心生怜悯,主动送往医院,经过抢救,乙没死。此时也构成中止。
例三,甲将乙砍倒在地,见乙非常痛苦,心生怜悯,主动送往医院,经过抢救,乙仍然死亡。由于甲没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时属于犯罪既遂。
本节内容考试以案例考查居多,所以要以理解为主,特别是对三种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理解,要学会区分判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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