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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0-24 10:12:23

     “学雷锋”这种行为是高尚而无私的,但一般人认为这只是道德上的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经常伴随着“雷锋是好人,雷锋又吃亏了”这种现象。那么“学雷锋”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有没有依据呢?答案是有,这就是我们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也就是“好人法”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经常出现无因管理的考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下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

第一: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是有“因”。

第二: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为他人利益着想,包括为他人谋利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第三: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他人且为具体的、特定的他人。如果主观上为了他人,而客观上管理了自己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他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管理而受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分析: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养子女赡养其养父母

B.以为自家的牛是邻居家丢失的而照料

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

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

【答案】D。解析:A,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B,客观上管理的是自家的牛,不属于无因管理;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没有具体的特定的他人,不属于无因管理;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正确。故本题D选项正确。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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