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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贪污腐败案件数量不断刷新,对于一些“老虎”“苍蝇”我们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除了进行党内处分,在法律层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震慑到这些“老虎”“苍蝇”,让他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有效机制,既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也为反腐败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我们一起看看刑法中如何防腐?如何实现有效的法律制裁机制?
(一)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章节
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2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些罪名所保护的刑法客体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有些公仆有了权力,又起贪念就想着升官发财,不再保证自身的廉洁,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利用公共财物炒股,进行非法活动,向他人索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完全把自己公仆的身份抛诸脑后,变成了“苍蝇”“老虎”。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的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触犯到法律的红线,将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专门对贪污贿赂类的行为进行规定,一方面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心。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白恩培触犯两个罪名:1、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体判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2016年两高发布了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官自由裁量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这样就避免了法官徇私枉法,审判中对于“大老虎”的人脉关系网络无所适从,导致在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贪官们又可以钻空子,减轻刑罚,这样的法律制裁,如何让人民信服,如何能够真正做到反腐。因此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的法条进行明确的细化规定,这样对于法官而言不再为难,对于贪官而言不再放纵。
举个例子: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对于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数额加以明确规定,量刑情节明确规定,更加保障了审判过程中的公平。
法制防腐,扎紧关住权力的“笼子”,推进不能腐,但是这只是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防腐的关键还是思想拒腐,筑牢“不想腐”的堤坝才是根本。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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