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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正当防卫的备考指导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29 09:45:41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宝马车司机刘海龙和骑自行车人于海明发生争执后,刘海龙手持长刀对于海明进行砍杀,后于海明被砍中数刀,但是接下来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刘海龙手中的长刀掉落在了地上,被于海明捡起后砍伤后不治身亡,最终认定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着实吸引了全国网民的目光,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作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应当如何备考?长理职培就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备考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第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如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刘海龙与于海明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发生的争执,刘海龙却手持利刃实施砍杀,显然存在不法侵害;第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刘海龙虽然刀掉到地上,但是他并不是放弃不法侵害,此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第三,对象条件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第四,主观条件是具有防卫的意图;第五,限度条件是指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已经危及到了生命的程度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试看一道题目:

宋某持尖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尖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尖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

A 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解析:宋某手持尖刀进行抢劫,显然对于王某而言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王某将宋某推倒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后面宋某昏迷,显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王某持尖刀捅杀宋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应选D。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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