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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19 10:30:30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会涉及到考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知识点。那么这个知识点它有哪些考查点,哪些需要我们在日常备考当中进行注意,接下去我们就对这个知识点进行剖析。

首先,不管是宣告失踪亦或者是宣告死亡,对于他们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则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所以我们看到在时间上就有可能会出考题,譬如问甲在2017年12月7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什么时候可以去宣告失踪诸如此类的考法。

第二点,我们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是属于我们民事诉讼当中的特别程序,都需要我们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中我们这里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等。并且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也做了变化,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已经没有顺序限制。

最后一点,我们再要注意的考点就是关于宣告死亡撤销的问题。因为虽然说宣告死亡之后会发生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但是有可能存在这种问题就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实际并未死亡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注意这是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次当被宣告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而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管是婚姻、收养关系甚至是财产都会有所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而且我们要注意的是除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以外,在民法总则当中又增加了一项如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也不会自动恢复。在子女收养问题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而在财产问题上,我们要注意的是善意申请人和恶意申请人。如果是善意申请人,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依照继承法请求取得其返还财产时,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分析

2017年6月5日,小张乘坐的飞机坠毁,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下列关于可以申请小张死亡的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要满2年申请

B、必须满1年申请

C、必须满4年申请

D、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本题选D。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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