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房子是否仍然属于我们”最近,有一则新闻很是吸引眼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备受关注,舆论拍手称快。
当下中国许多家庭的实际财富,主要体现在所拥有的房屋价值上。因此,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自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财产权,可以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无法避免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安居才能乐业,长期稳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到期后“自动续期”,是历经二三十年贷款与还款才获得房屋产权的百姓应得的——不能房子还在,地皮“没了”。
事实上,“自动续期”已在《物权法》和官方证实中多次出现。2007年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对什么叫自动续期、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并未给出具体规定。2016年初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回归了常识,也回归到财产权保护的要义上。权利只有在得到保障时,才是真正的权利。住宅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立法就应当能够保障他对行使房屋所有权的需要,这也是符合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要求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显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自动续期的制度设计,既是对“自动续期”的再度确认,又对未来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行指明了方向。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体现出的一致性与确定性,不仅给公众明确的、放心的预期,而且是在巩固立法、执法以及社会管理的公信力。此次法案切中肯綮,直接确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少了这一后顾之忧,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消费等环节,会有更强的信心。进一步看,银保监会近期发出通知,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是否“以房养老”,是老年人的自由;房子能否具有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价值预期,则是确保所有购房人权益的大问题。“自动续期”无疑为此奠定了基础。
更重要的是,加快房产税立法步伐的信号被不断释放。房地产税被定义为财产税,征收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财产,如果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到期后不能续期,征收房地产税就没有根据。只有房屋和土地都属于个人财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才能收取财产税。也就是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在某种程度上为征收房地产税奠定了基础。房产税这只靴子迟早要落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更不能“设卡”。有必要指出,续期费用减免应被着重考虑,避免重复征税质疑,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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