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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考点:受教育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22 22:16:43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二、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
 
三、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四、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五、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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