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与学校制度的其他阶段相比,其教育工作有如下特点:
一、学前教育的非义务性
幼儿去幼儿园接受教育是自愿的而非强迫接受的,家长完全可以根据孩子和自己的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送孩子进托儿所或幼儿园,以及送孩子进哪所幼儿园或托儿所。 学前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学习可以很自主和自由。因故未上学前教育机构,事后家长和教师不得强迫他们进行课程补习。
二、学前教育保教结合
学前期是儿童生长发育十分迅速而旺盛的阶段,也是身体各种器官、各个系统的机能还没有发育成熟和完善的时期。生理上,他们骨化没有完成,骨骼坚固性差,容易受损,容易变形。他们的肌肉柔嫩、力量弱,耐力性差,容易疲劳;心理上,由于他们的年龄小,生活经验少,活动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对成人的依赖性很强,需要和别人交往建立起关系,需要成人或年长的儿童带领他们进入社会,获取经验;在法律上,他们虽然具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力,但他们无相应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下儿童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当然亦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要特别强调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一切教育活动都是在保育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学前教育的启蒙性
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启蒙性是指对学前儿童的教育要与他们的现实发展需要联系起来,要启于未发、适时而教、循序渐进,不损伤“幼嫩的芽”,并且要促使其茁壮成长。学前时期,是人生发展的早期,这个时候,是人的生理发育、心智发展、个性萌芽的初级阶段,学前儿童开始了初步的社会化历程,面对世界,他们好奇、迷惑,并主动探索,展现自己内在的生命本质。这一时期的教育,要为学前儿童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根基,使学前儿童的体力、智力、品德和情感都得到发展,为他们升入小学后较快地适应正式学习生活打基础,为他们一生的发展打下基础。因而在学前教育阶段,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 对于学前儿童来说,专门组织的教学活动,为他们提供的内容是最基本的,具有启蒙性;学前儿童自由地游戏玩耍,甚至进餐、午睡、穿衣等都是结合他们的生活在学前教育机构的一日活动来安排的,具有生活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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