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
1.文学: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和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
2.审美意识:是主体对客观感性形象的美学属性的能动反映。包括人的审美感觉、情趣、经验、观点和理想等。
3.创造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4.创造客体: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
5.艺术真实:艺术家从生活真实中提炼、加工、概括和创造出来的,通过艺术形象集中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本质、规律的社会生活的真正面貌。艺术真实是艺术作品应具备的重要品格,是艺术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
6.艺术构思:艺术构思是作家在深入生活和体验生活的基础上,按照其创作意图把对实际生活的感受与认识统一起来,酝酿、创造成为艺术形象而进行的一系列的形象思维活动。
7.艺术形式:形式是指事物和现象的内容要素的组织构造和外在形式。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并举,指的是艺术作品内部的组织构造和外在的表现形态以及种种艺术手段的总和。
8.意境:意境是指抒情性作品中呈现的那种情景交融、虚实相生、活跃着生命律动的韵味无穷的诗意空间。
9.意象:意象是认知主体在接触过的客观事物后,根据感觉来源传递的表象信息,在思维空间中形成的有关认知客体的加工形象,在头脑里留下的物理记忆痕迹和整体的结构关系。这个记忆痕迹就是感觉来源信息和新生代理信息的暂时连接关系。
10.创作个性:是作家在创作实践中养成并表现在他作品中的性格特征。这种性格特征,是作家世界观、艺术观、审美趣味、艺术才能及气质秉赋等综合形成的一种习惯性行为方式的表现。它制约和影响着文学风格的形成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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