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通过、实施及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是什么?
1.突发事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006年12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
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这明显是一个缺憾。修改后的法律弥补了这一缺憾,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新法把这一权利单列出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新法还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新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新法尽可能将上述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新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新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新法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4.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此反应强烈。
为此,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新法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间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新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法对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的设置、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7.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法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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