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人类最崇高的教育理想,它承载着教育平等、教育公正的美好愿望。自从16世纪近代义务教育的思想和实践始于德国,数百年间,人类谋求和推动义务教育的脚步从未停止。进入20世纪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继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的实现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
(一)义务教育定义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平等地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1.义务教育的“义务”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对儿童、少年而言,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时入学、就学,接受教育,他们必须遵行并视之为自己应尽的义务。 l986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二是对国家、社会、学校等组织和父母等监护人而言,他们对于儿童青少年的教育必须予以切实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松或放弃对儿童、少年的教育,这是他们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是一种教育制度。在现代社会,义务教育不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理念和美好的愿望,而是一种国民教育制度。l9世纪中期以来,世界各国都陆续颁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要求的高度申明和强调这种“义务性”、“必须性”、“强制性”。我国1995年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实施了义务教育,而且义务教育年限在不断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最短的为4年,最长的为l2年,发达国家大多普及了I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是基本素质教育。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根本宗旨在于提高每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它的功能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它面向全体公民,惠及全体公民,力求让全体社会成员都享受到教育的福祉。义务教育强调的是人的基本素质的涵育和培养,以传授基础文化知识和读写算等基本技能为主要任务,而不是强调专门知识技能的传授训练和专门人才的培养,不是职业训练。义务教育还要向儿童、少年普及政治知识、法律知识,陶冶道德情操,形成其道德品质。义务教育还要涵育学生的人文精神,使其形成积极的态度、情感和个性。
4.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现代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对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狭义的免费义务教育仅仅是免除学费,是指国家不向儿童、少年征收提供义务教育的报酬。广义的免费义务教育可以包括很多项内容。各个国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实现了义务教育的免费,绝大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公共经费来负担。目前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公立义务教育均不收学费,免费供应教科书,有的国家还实行学校供餐制。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费的国家有170多个。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也符合公共财政的初衷。
二、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义务教育思想发端于西方,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也是在西方。普及义务教育与国家的教育责任及公共教育思想等相关联。柏拉图堪称普及教育思想的鼻祖,他精心描绘和孜孜以求的“理想国”就是一个由国家开办公共教育机构,所有公民,不论男女、社会阶层,从小都要受到一定的强制性教育的国家。宗教改革时期的新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普及义务教育的理论先驱,他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义务教育的主张,坚持认为当局有责任强迫人们送他们的子女入学,就像强迫人们参军打仗,履行军事职责一样。17世纪的夸美纽斯在他的“泛智论”中也提出了普及教育的民主要求。
受马丁•路德影响,普及义务教育的实践活动在近代德国起步最早。从16世纪中期到18世纪末,萨克森、威登堡、魏玛、普鲁士等德意志各主要邦国先后颁布了有关国家办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法令和规程。进入19世纪之后,普及义务教育的速度加快,巴伐利亚、萨克森先后于l802年和l805年颁布了初等义务教育法。l872年,统一后的德国政府颁布了《普通学校法》,规定6~14岁的8年初等教育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设4年的基础学校和4年的高等国民学校两级。这个法规奠定了德国全国性义务教育制度的基础,并有力地推动了德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到19世纪末,德国初等教育的入学率已达到 100%。近代法国义务教育的实践开始于18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受18世纪兴起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教育思潮的影响,大革命后所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案都涉及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问题,而这些思想主张终于在后来的《基佐法案》和《费里法案》中得到明确表达。1881年和1882年颁布的《费里法案》正式宣布了初等教育“义务、免费、世俗”的三原则,规定6~13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强迫教育。该法案为法国义务教育指明了方向。美国的普及义务教育活动在19世纪中期蓬勃开展,新英格兰地区是先锋。1852年,马萨诸塞州第一个颁布《义务教育法》,规定8~12岁适龄儿童每年须入学l2周。到19世纪末,美国三分之二的州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英国普及义务教育较晚,I9世纪30年代英国国会颁布《工厂法》,规定9~13岁儿童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接受 2小时的义务教育,但直到I870年,英国才明确颁布关于义务教育的《初等教育法》,规定对5~i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用税收开办公立学校,但是进程很快,到1918年《费舍法案》颁布时,英国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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