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小学教育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先培训,后就业。政治制度直接制约教育的性质和发展的决定人的受教育权的礼会因素。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
(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原则的规定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金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没。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1.关于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2.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
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
4.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5.关于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普及性
(二)基础性
(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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