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我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延长到九年,即延长到初中毕业,并且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环节,这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是一件大事。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有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有提供条件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所以,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又称这种教育为强迫教育。
这里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
为普及教育,但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及教育的义务形式时,便称为普及义务教育。二是义务教育就是不收费教育,就应该是免费教育,其实两者虽有联系却是不同的概念,
免费教育不一定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也不一定是免费教育。从世界各国看,有的国家先实行免费教育后实行义务教育,也有些国家则同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都是达到普及国民基础教育的有力措施。我国目前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宣布了实行免收学费和设立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这说明我国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同时,实行的是部分免费教育。
也有的国家把义务教育称为公民教育,因为国家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各国制定义务教育的制度,规定义务教育的实施年限,基本上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可以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条件。义务教育的目标和内容都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其规模和质量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一个国家公民的民主生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的这种民主生活就是要建立在教育机会均等、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民主基础之上,并通过法律形式来加以保障的。义务教育是建立一个国家民主生活的基础和工具。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这种思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清楚的,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儿童与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时常会受到侵犯。实施义务教育从法律上维护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也要求公民履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应尽义务。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决定》指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它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l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使之成为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如果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义务教育的起步,那么,《细则》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提供了教育立法的依据,是教育法的根本法源。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原则的规定,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关于公民教育权利和我国教育目的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规定。这些条款为制定义务教育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依据。
其次,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从实际需要来看,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的需要有相当的差距。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但从根本上说,经济的振兴、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养,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合格人才的培养的关键在基础教育。因此,国家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以更快、更有效地发展基础教育。从现实条件看,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施普及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数量巨大,而国家缺少有效的强制性,使得我们难以从根本上完成普及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法》正是在总结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经验、汲取普及教育过程中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基础教育一般指普通中小学教育,它是一个人奠定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基础教育的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人口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制定《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它需要千千万万各行各业学有所长的建设者和劳动者,这一切离不开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为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劳动者打下了基础,从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因此,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1.关于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包含以下内涵:一是必须坚持以法治教;二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素质教育;三是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它应该成为全民性的国民教育;四是必须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义务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方法和步骤。
2.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指小学,后一阶段指初级中学。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目前,我国初级中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及其培养目标日趋多样化,主要有:全日制三年制初级中学、全日制四年制初级中学、全日制三年制初级职业学校,“2+1”或“3+1”的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分流班、注入职业教育的普通初中,以及非全日制初中。
4.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是指省、县、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宏观指导下,对具体政策、制度、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对学校的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以及在责、权上进行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一规定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真正担负起管理和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
5.关于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在办学经费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评价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条件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并将“建立教师资格考核静;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另外,《义务教育法》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法律规范,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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