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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资格证考试考点归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0-26 19:14:20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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