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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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①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②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3)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3.《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18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4.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普及性、基础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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