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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的“为人师表”问题详解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2 19:31:31

 “为人师表”规定: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可分为基层含义:

 

一、对自己的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可理解为严格遵守日常规章制度,以此做出表率。

 

二、言行举止的要求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可理解为教师的言论、举止方面要严格要求,例如妆容得体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等。

 

三、人际关系的要求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可理解为对待同事,要尊重、团结,对待家长要尊重、理解。

 

四、对物质方面的要求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理解为面对物质诱惑,教师能坚守道德底线。

 

最后一方面是考试的“宠儿”,一方面是由于这是修订后的版本变动较大的部分,另一方面在教学实际中常见的违反《规范》的行为。考生需正确解读。

 

“不收礼”并不意味这一切礼物都不能收。例如学生自制的卡片、学生创造的诗作、美术作品等,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教师可以接收,这代表了学生对老师的喜爱和尊敬。只要那些超出一定价值的物品,例如:购物卡、奢侈品等,这是绝对禁止的。

 

“收礼”问题在1997年版本、2008年版本分别作出不同规定,前者规定为“廉洁从教”,后者规定为“为人师表”,考生解题时需灵活处理,如若作为单选题,“廉洁从教”与“为人师表”同时出现,则按照“廉洁从教”处理,因为更加贴合题意。

 

考生常犯的错误是选择“爱国守法”,认为教师的行为没有做到“依法执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意识是严格根据法条规定作出判断,而才法条里,并没有专门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做违反“爱国守法”处理。除非案例中明确表示,数额一定大,或者强行求取财务(如补课费),这是因为侵犯学生财产权,才考虑违背“爱国守法”。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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