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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资考试《幼儿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10 18:00:24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 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考题模拟题】

小宇上课不认真听讲,总与其他幼儿窃窃私语,老师让他回家不要听课了,这主要侵犯了( )。

A.幼儿的生存权

B.幼儿的发展权

C.幼儿的受教育权

D.幼儿的人格尊严权

答案:C

考点2: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3.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题模拟题】

赵老师是幼儿园大班的老师,一次会议上,她就幼儿园管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园长却说她没有这个权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园长的说法没有错

B.这位老师的行为越权了

C.园长的说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园长的说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答案:C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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