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湖南教师资格 > 教育知识

湖南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髓: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26 13:22:19

 一、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含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2、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学生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学生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权利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 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1)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2)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1)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2)不得随意缺课
 
3、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1)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2)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4、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 学生生命健康权
 
5、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 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1)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2)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 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责编:ylm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