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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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必考内容,很多同学对枯燥、难记的法条非常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学习。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将常考的法条内容进行分类,把同类的法条归纳起来集中解决。
这里,中公讲师就将教师招聘考试中常常出现的与“经费”相关的法条进行分类归纳如下:
(一)学生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教师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三)教育经费
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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