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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招聘考试2018年幼儿备考资料(15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6-07 10:26:01

 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设立学校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6)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时间:1986年4月12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和杂费。

(4)第三条【实施目标】中首次规定我国实施素质教育。

(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时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2)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其中,教育教学和进修培训也是教师的义务。

(4)首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5)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情况: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以致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犯罪。

(6)教师有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时间:1991年9月4日颁布,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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