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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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例如,学校校长找到老师,由于人员超编请老师另谋高就,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学术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例如,老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指导评价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例如,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某小学规定语文老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文。该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学校侵犯了教师的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享受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另外,在新《义务教育法》中,也对教师的权利待遇进行了补充。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参与管理权。这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例如,某校教师通过校长信箱提出管理意见,却遭到校长打击报复,校长就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例如,某中学安排行政人员代替教师参加教师专业培训,这种做法不合法,侵犯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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