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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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中学王老师和学生一向相处很好,但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因为怀疑班上学生李某给他取外号,就把该学生叫来询问。该生不承认王老师的外号是自己取得,与王老师争执抓扯。王老师一气之下打了该学生,导致李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例2】某校五年级学生小童把父亲的集邮册带到学校向同学炫耀,上科学课时同学小钟偷偷翻看被老师发现。科学课老师将集邮册没收后交给了小童的班主任阳老师。阳老师随手将集邮册放在办公室的书架上,随后因工作繁忙将此事淡忘。小童的父亲在发现集邮册不见后询问小童,才得知已被老师没收。其父亲赶到学校,一是向老师道歉,二是要求归还集邮册。但阳老师才发现不见集邮册踪影。小童的父亲认为自己的集邮册收藏了一些价值较高的邮品,要求赔偿,而阳老师认为此事的引发是小童违反校规在先,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问题】请问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谁应该对学生的损失负责。
【解析】我国主张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但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并不成熟,所以在考生作答教育政策法规题目时,往往会出现错误。上述两个案例总结一下其实在问: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及非教育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谁应该负责。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各位考生进行说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学校是责任主体,但学校有对教师追偿的权利。案例2中没收集邮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了,所以案例2中应该是学校对该学生的损失负责,而非老师。在非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教师是责任主体。案例1中学生的伤害是在非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所以教师是责任主体,也就是教师应该对学生的伤害负责。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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