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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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字的问题上,明确说明"今后再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省级教育部门在上报情况时要同时提交溺亡学生家长签字的回执"。那就说明:其一,家长既然签了字,就表明家长应当按通知的要求行事;其二,如果将来孩子出了事故,家长就自然要负"主责",是家长没有做到"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其三,今后即便是有些水域、有些场所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孩子溺水,他们会找来家长上交的签字回执,从而推卸或减轻应负的责任。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责任、学校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有明确界定的。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责任,落实在学校保护责任范畴内,同时也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列入了"社会保护"的范畴。可见,无论签字与否,该是谁的责任,法律上早已是有根有据的。在法律前提下,该通知内容中忽视了各方的责任,造成权责不清、内容交叉的情况,起不到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因此,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多管齐下,为孩子营造适宜的成长空间。
第一,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家长要在日常生活点滴中不断加深对孩子的思想安全教育,学生能自觉远离不安全场所,进行自我保护;
第二,学校教育是孩子的深化教育。学校要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不断加强孩子的安全技术知识等安全教育,学生可以在面对危险是有能力自救和他救。
第三,社会教育是孩子的继续教育。社会各方在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中,不断加强孩子的言行统一、知行一致。
总之,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孩子的安全问题会得到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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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签字",似乎是中国式教育屡试不爽的手法。比如,学校体育课要家长签的安全协议、孩子每天的作业要家长签字,成绩单要家长签字。签了字,就表明家长"检查"过了、"监督"过了、"教育"过了。不签字的家长就是没有尽到责任。殊不知,上课、作业、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最基本环节,这个教育责任主体是不能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转嫁给家长的。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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