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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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部分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该法第九条指出:"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十七条更为明确:"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义务教育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是为了真正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每个孩子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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