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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11 18:50:02

随着我们国家的法律的逐步健全,法律在社会地位中越来越高,依法治国是必然趋势。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照法律来进行教书育人。所以在各类教师考试中,法律方面知识的考察是不可或缺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时间: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 地位: 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具有“母法”的地位。

3 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教育地位: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5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6 国家利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7 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二、《义务教育法》

1 时间:1986年首次颁布施行,2006年修订施行。

2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 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4 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部分条件不允许地区可以推迟至7周岁。

5 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6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7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8 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启发式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 时间:1994年1月1日施行。

2 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

4 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5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证。

6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7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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