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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招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11 18:46:41

随着教师招聘全省统考的趋势的流行,会发现在统考的试卷中基本上都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通过这命题趋势,就会发现,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所占的地位在逐渐增大。所以在复习的时候,也要加入相应的精力。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地位及制定时间。这也是在考试中比较常考的一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要深刻的理解《中华人名共和国教育法》的地位。其颁布于1995年3月18日,之后经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也就是现在看到的版本。

整个教育法中最重要的考点就是教育法的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条在教招考试中是特别高频的考点,高频点就在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这条法规的其实有两层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所以,教育工作者不得干涉学生信仰宗教的自由,要保障他们信仰宗教的权利;其次,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要求,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任何宗教不得非法干预中国的教育事业,不得危害中国的教育制度,不得在学校里面举行任何的宗教活动和发表反动的言论。曾经在中国有个这样的真实事例,一个民族大学的教授在上午的马哲课里没有宣讲唯物主义精神,而是宣扬本民族信仰的宗教,发表不当的言论,干预了正常的教学工作。所以,下课后就被同学举报,下午就被公安局逮捕了。所以,一定要认识到我国实行的教育与宗教想分离制度。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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