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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考试备考――教育法律责任速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09 23:25:0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因而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在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要发挥其效力,在教育领域同样要做到依法治教。因此,在近几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总是作为考察点之一,出现在教师招聘的笔试考题中。对于非法学的学员而言,专业术语垄断的教育法律总像迷雾一样,如何也猜不透。在此就将考试中常出现的教育法律责任进行梳理。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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