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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热点六:择校乱收费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04 22:16:34

  (一)什么是择校生

  关于择校生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

  是否“选择”。与普通老百姓对“择校”的朴素的理解相一致,与“择校”的字面意义相一致。“择”就是“选择”的意思,“择校”就是“选择”,因此,“择校生”的必要条件是要有“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只要是“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选择的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论分数高低,都属于“择校生”。无校可择(例如:一个县区市内只有一处公办普通高中,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一处初中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普通高中)、或未进行选择(例如:只报考一处普通高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都没有产生“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因此,不属于“择校”。

  “择校生”政策的基础是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不进行“划片招生”就不会有“择校生”。但是,“划片招生”有“区域歧视”的嫌疑。

  【第二种理解】

  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与目前所有高中校干和招生人员的理解是一致的,比如,一所高中当年招生总数的70%是统招生、30%是择校生;按中考成绩来划分,被录取的成绩较高的70%的学生是统招生,成绩较低的30%的学生是择校生,与是否存在“择校”动作无关。

  【第三种理解】

  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部分学生除按规定缴纳正常学费、课本费等费用外,还应按培养成本一次性缴纳择校费。(后来规定缴纳择校费的学生不再缴纳学费。)因此,判断是否是“择校生”,有三点:一是分数够不够,二是有没有“选择高中”,三是选择的是否为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第一条,“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也就是分数不够,分数低;第二条,“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要有“选择”的动作或操作;第三条,仅有“选择”的动作或操作还不够,还必须是选择了“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选择的普通高中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如果尽管有“选择”的动作或操作,但选的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属于“择校”。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择校生”;缺少任何一条,均不属于“择校生”。


 

  (二)收取“择校费”的弊端

  (1)高中阶段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生缴费是为了享受到提供的服务。普通高中教师往往更关注尖子生(希望能考上重点大学)和边缘生(希望通过努力后能考上普通大学),而对那些低程生(成绩较差的学生或考大学无望的学生)往往关注相对较少。择校生大部分属于低程生。择校生交更多的钱,接受的服务却是一样的,甚至是更差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2)同样一个的学生甚至是一个班的学生,有的人收钱(择校费),有的人不收钱,有的收钱多有的收钱少,因人而异,这样很不合理。类比:一辆客车标准载客30人(车上只有30个乘客的座位),实际载客40人(有10个人坐在走道的小马扎上),这10个人没有座位(有小马扎),有座位的乘客每张票10元,没有座位的乘客每张票90元。这样合理吗?要提价,应该是所有人都提,不能只有一部分人提,并且悬殊特别巨大。

  (3)学生在一入学时,有一部分学生就被列入另册(择校生名单),就要遭到区别对待(缴纳数额可观的择校费),就会被人另眼看待,学生的自尊心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4)为了尽可能多地收取“择校费”,故意将“三限”政策中的“择校生不超过招生人数的30%”理解为“招生人数的30%是择校生”,并将此作为“什么是择校生”的答案,当有的人询问“什么是择校生”时,就拿出“三限”政策来解释,实际上是答非所问、混淆概念,歪曲了国家的政策。全国几乎所有的公办普通高中都这样,并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真令人惊奇!

  (5)只有普通高中招生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同一处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甚至同一个班的学生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小学、初中学生,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所有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的;小学、初中没有择校费;小学、初中现在已经取消了借读费。同一处职业高中招收的学生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所有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的。大专院校、高等,同一个院(系)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只有普通高中例外,只有普通高中搞特殊。

  (6)“择校生”和“择校费”政策的基础是公办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如果不“划片招生”,“择校生”和“择校费”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没有“划片招生”,就不可能有“择校生”和“择校费”。


 

  (三)教育乱收费的治理

  (1)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2)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要加快薄弱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改革公办高中招生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将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机制和评价体系,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要多措并举,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3)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收费立项、标准制定权限层层下放,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4)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结合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5)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清理规范工作成果,深入推进高中阶段改制清理规范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改制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改制收费行为。经清理规范为公办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的,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招生收费政策;对不符合民办条件清理后划为民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要开展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清理规范情况的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深入推进高中阶段改制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行为。

  (6)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7)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各类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各类票据使用行为。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继续推进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教育收费问题。继续清理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越权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不包括民办)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收取住宿费。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各地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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