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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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3.教育权利和义务
(1)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等。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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