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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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立法的概述
1.教育立法的含义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教育立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2.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法制建设很不健全,特别是教育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第二,已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第三,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这种状况,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也很不协调。
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规范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步骤和手续。在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子法从属于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此外,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方面的大法、母法,其他各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除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外,还必须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当属无效。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3.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一致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而教育规则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
4.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教育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超越我国现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实际。
5.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本身有其共同的规律,人们应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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