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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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通常被认为是在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总称。
教师是专业人员。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在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被认为是教师。
二、教师的社会地位
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发展、强大,就必须培养一大批的建设人才,而这一任务主要是靠教育来完成的,教育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重教必先尊师,这是因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育的作用是通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教师应当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体现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从教师的专业性角度
“专业性”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一般认为应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1)职业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2)职业人员是否经过长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
(3)职业人员是否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
(4)职业人员是否具有自己的专业团体和明确的职业道德。
(5)职业人员是否具有重服务、非营利的观念。
2.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角度
《教师法》规定:“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教师应当认真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从教师与的关系角度
教师与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在西方许多国家,教师与的关系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对教师的雇佣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其任用期限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安排。但基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对教师必须加以合理使用,要给予教师一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认为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5.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角度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责紧密关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特定的法律地位,也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奖励等方面。而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也写进《教师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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