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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教育行政侵权行为与行使教育行政权力相联系。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损害事实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进行补救,因而任何侵权赔偿责任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没有损害事实,也就谈不上赔偿。根据我国的实际,并不是任何损害都能得到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第一,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国家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害,国家予以赔偿。第三,财产损害中只赔偿直接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2.侵权行为主体
侵权行为主体也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3.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所谓执行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违法,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二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纽带,是侵权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反之,教育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构成行政赔偿。
三、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五、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1.行政赔偿的提起
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因人身伤害请求赔偿,应提交证明伤害程度、性质的医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在我国原则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2.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赔偿的要件;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所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系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请赔偿的损害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如果经审查,所有这些要求都已达到,则应受理。如果发现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应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来申请;申请人已丧失申请权利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即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载明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中的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以两种方式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二是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二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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