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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教招聘:理论综合第四篇第一章第四节学较、教师和学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6 22:39:10

 第四节 学较、教师和学生

一、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校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与教育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是被领导与领导、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二是学校在与教职工、学生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

(二)学校的设置

学校设置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和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四)学校违法行为与预防

1。常见违法行为的类型

(1)学校疏于管理,未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而造成学生伤亡;

(2)学校对教育教学设施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学生伤亡;

(3)学校违反教育政策、法规,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利用学生进行违法性营利活动;

(4)学校的食品卫生存在隐患致学生伤亡;

(5)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环境不安全致学生伤亡。

2.原因分析

(1)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2)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较单薄,教育法制观念不强。

(3)学校依法管理、监督机制薄弱。

(4)由于受不良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校教育本身存在一些误区。

二、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

1.教师的政治地位

教师的政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教师在享有自己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政治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有关的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教师对社会所起的重要作用直接相关。(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其他权利。

(1)教师的一般权利

教师的一般权利即教师的私权利,它是以个人需要为目的的权利。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最易受侵犯的私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即职业权利、公权利,是指教师接受学校聘用后,依法所享有的在职业方面的专门权利。职业权利与职责相联系,一般不能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①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学术自由权

学术自由权即自由从事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管教自由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④获取报酬权

获取报酬权即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⑤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⑥培训进修权

指教师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维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国家教师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公民获得教师资格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职务制度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职务是指一定岗位的名称和应该担负的任务。所谓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的岗位设置、各岗位任职的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3.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但并不是取得教师资格就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所谓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四)教师违法与预防

1.教师违法的常见类型

(1)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如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导致出现意外事故而造成对学生的身心伤害;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随意拆看学生信件,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2)教师侵害学生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如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打架、骂人等行为采取罚款或收押金的方式。

(3)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如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听课,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违法的原因分析

(1)教育立法缺乏适应性,且地方教育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2)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3)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的法制建设存在漏洞。

 

三、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学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其法律地位也因此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首先,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法律地位与我国其他公民并无一致。其次,作为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主体,学生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为受教育者这一身份的属性和特征。再次,对于未满l8岁的学生而言,还具有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其法律地位与成年人又有明显区别。因此,一名未成年学生,具有作为我国公民、受教育者以及未成年人“三位一体”的多重法律地位,而这种法律地位正是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权利

(1)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来自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特殊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

(2)享有教育资源权。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者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4)获得公正评价权。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依法享有各项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接受教育。

(2)遵纪守法。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1.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里程碑。

(1)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权益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适应发展原则,即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2)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类

①家庭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

②学校保护。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③社会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

④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其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最终的司法保护。2.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③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为其提供条件。

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相关治安管理。

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四、学校安全教育

(一)学校安全教育的意义

1.开展安全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开展安全教育不仅能培养学生做合格、守法的公民,而且能够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2.开展安全教育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净化,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二)学校安全教育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安全意识。

2.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

(三)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社会安全教育;

2.公共卫生教育;

3.防止意外伤害安全教育;

4.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5.自然灾害安全教育。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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