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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律法规那点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21 12:31:59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虽然分值不大但却不容我们忽视,常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偶尔也会考查一些案例分析题。那我们今天就来数数法律法规中必背的考点。

一、时间类信息vs制定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时间1986年4月12日,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最新一次修订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立法时间1993年10月31日,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权利vs义务
1.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权利与教师的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3.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的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三、不低于vs高于
1.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教师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四、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那点事
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①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②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③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④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⑤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
力资源强国行列。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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