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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目中常涉及的法律知识小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14 18:19:06

 案例分析题目中常涉及的法律知识小结

许多地区教师招聘考试中都会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考试题型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那么在案例分析题目中,若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知识,该如何作答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些案例分析题目中常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1.关于学生因为成绩不好,家境不好等原因辍学回家的事例。

(1)《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未成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未成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关于现实中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例。

(1)《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未成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关于身体有残疾,不能正常入学的案例。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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