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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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尊重的权利
此项权利主要是指学生具有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作为老师要尊重,不能侵犯。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学生是笨猪;在课堂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打耳光;或者是给学生取带有侮辱性的外号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没有做到尊重学生。
2.《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其他相关规定还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说,学生具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是在我们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出现。例如,老师把学生的家庭情况张贴在公告栏上。学生的家庭情况属于学生的隐私,老师随意张榜公布,这是很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再或,父母偷看学生的日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这都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侵权行为。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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