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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现在不管是在实体超市还是电商平台,买东西送赠品已经是被商家广泛应用的套路。一些商家用“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而且言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商家的言下之意是,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实际后果,赠予的商家包括生产厂家不负任何责任。(6月12日《法制日报》)
商家面对赠品的时候常常出现双重标准。在给消费者推销时,总会把赠品夸到天上去,大谈这个赠品价值有多高,以此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冲动;一旦赠品出了问题遭到消费者投诉时,就会把赠品说得一文不值,狡辩称“赠品又不是商品,质量肯定没有商品那么好”,“本来就是送你的东西,不要太较真”……有时这类狡辩让消费者也糊涂了,反以为自己为赠品维权是站不住脚的。
赠品到底是不是商品?应不应该按照商品的标准来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从商业伦理上来讲,赠品被送出,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前提之上,没有买卖就没有赠送,这个“赠”与亲朋好友之间的“馈赠”完全不同。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不可分割,商家应对其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有关法规也明确了赠品与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赠品跟商品一样,都必须确保品质可靠、质量过关。
可见,部分商家声称“赠品如果出了问题商家不承担责任”,纯属自说自话,实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赠品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责任:假如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换;假如赠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商家及生产厂家都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为此,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赠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商家拿“三无”产品、“试用品”、质量有缺陷的产品作赠品的,或虚标赠品价值、误导消费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唯其如此,才能让商家不敢再在赠品上玩花样、耍套路。
文/段思平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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