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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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保护中的无奈与酸涩
表面看来,企业“自己山寨自己”是不给那些试图傍依品牌的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但实际情况是,按照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商标,法律就保护谁,这样,“自己山寨自己”的企业等于就是从法律上向违规觊觎者开出了一份“负面清单”,现实中便就可让自己隔离因诉讼与举证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退一步说,即便进入到诉讼程序,“自己山寨自己”也意味着企业拿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至少还可以保证自己在诉讼博弈中处在有利地位。由此看来,企业主动“山寨自己”虽然是一种商业智慧或者是未雨绸缪的商业策略,但其中却夹杂了不少的无奈。
客观评价,虽然“自己山寨自己”对品牌商而言能够产生不少的好处,但同时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一方面,企业注册商标尤其是一口气注册十几种、几十种商标都需缴纳注册资金,而且除了核心商标,像“自己山寨自己”的边缘商标最多只有3年的法律保护期,期满后若要续展,企业还要重新申请注册与再度支付费用;另一方面,将一些与核心商标关联或者近似的商标“雪藏”起来,如果自己长期不予启动利用或者交易出让,等于就是优质商标资源的闲置,商标持有人不能从中获得附加值不说,商标对于社会的价值外溢功能也会被锁定与抑制。由此我们也进一步看到了企业“自己山寨自己”的尴尬与酸涩。
还须强调的是,中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汉字搭配空间更是丰富无比,品牌企业即便是采取了“山寨自己”的防御性策略,但也难免不挂一漏万。比如小白兔注册了“一条龙式”的商标,但还是疏忽了小贝兔、大日兔等,同样,六个核桃注册了七个核桃、八个核桃等近似商标,但六仁核桃、六大核桃等却层出不穷。品牌企业在明处,山寨投机者在暗处。明暗之间的博弈如果没有完备与强硬的法律机制扬善惩恶,天平的一方很容易倾向和有利于后者。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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