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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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三审稿中“连带责任”的理由,主要是担心“连带责任”将导致电商平台责任过重,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连带责任制度过于向消费者利益倾斜。问题是,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体量已居全球之首,数量发展并不紧迫。实践中,电商刷单炒信,想方设法删除差评,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等电子商务乱象,以及滴滴顺风车等恶性事件,暴露出电商平台经营监管漏洞和社会责任感严重不足的问题,电子商务质量亟待改进。
提高电子商务质量,连带责任是有效的激励制度,符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这两大立法目标。其一,电商平台是电商模式的开拓和运营者,同时也是电商游戏规则的设计者。加重责任,将刺激平台完善商业模式和规则,减少对消费者的侵害。其二,电商平台与电商“连坐”,符合张维迎教授所说的“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使具有信息优势的电商平台产生监督电商的动力。
此外,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并行不悖。缺乏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再好的商业模式都无法长久。
其实,只要电商平台尽到法条前半段规定的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所有责任都不会发生。故而,重点之重,还在于法律实践中对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和把握。如果过于宽松,任何义务都是纸上谈兵;制裁过重,也会导致法律激励无效。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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