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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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消除农地规模经营的障碍。政府不能强迫农民流转或放弃农地承包权,如《承包法》第26条第2款所规定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应该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从而鼓励农村转移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承包法》中的这一条款正是需要通过总结农地“三权分置”的经验而加以修改的。此外,政府也不应限制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落户和迁徙定居,传统的村落有的兴盛,有的衰亡,彼此之间的合并重组已经不可避免,由此必然要求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跨越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甚至不同村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难免会发生相应的转移和重组。农地制度的安排应该顺应这一城乡关系变革和农村传统社会变革的历史潮流。
第七,土地修法要顶层设计上下一致。根据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要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入市,进入城市建设规划。所以要修法,首先涉及的是宪法的相关修订。接下来,要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担保、继承和转让。此外,修改《农地承包法》,赋予农地承包权自由流转的权能。最后,取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或租地建房的规定,以促进城乡要素互动、城乡融合发展。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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