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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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针对过去把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也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的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这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为调整所有制结构打开了突破口。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的存在,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高的结果。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条件下,不可能存在私有制;同样道理,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以公有制完全取代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条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明确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带领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着力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就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各种生产资源。为此,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立足中国实际,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改变原来“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鼓励和引导国内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又积极引进外资企业来我国发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是为了解放被传统体制束缚的生产力,需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此,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一开始只允许个体经济存在与发展,到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再到鼓励外资的引进与发展;从界定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到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实践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到在理论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两个毫不动摇”;从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再到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理论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推进的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过程。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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