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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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发展目标。现代化经济必然要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构建现代化经济的新模式。目前,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网络渠道拓展、运用大数据分析、利用虚拟信用平台为依托的金融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为人们提供更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亟待需要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是促进网上金融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引入互联网大数据建设,更好的解决了金融资源配比不均衡,为金融融资与民间资本的对接提供了渠道。但是,互联网金融建设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缺乏针对规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传统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专门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往往有失偏颇。国家于2015年7月联合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次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性指导文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健康发展。但该意见仅为政策性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方式、管理原则和管理主体的整体性规定,对于具体的运行机制和违反后的惩处措施没有进行规定;第二,现有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创新性。在目前这种以特许经营制为核心而构建的规则之下,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核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障碍。未被核准就是处于违法的状态,那么就算是正当经营也难逃“非法集资”的嫌疑,随时可能涉罪被禁。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一直采取只有警告而没有实际行动的模糊态度,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主体网贷运营商有漏洞可钻,如一些P2P平台自行推出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再出贷,其实做的完全是银行的业务,却不需要承担监管部门的监督核准;第三,缺乏互联网金融综合防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目前对其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按照传统金融的规制方式进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是采用“一行三会”的监管构架,监管部门各自监管一个行业,互相不交叉。但是,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金融产业的融合交叉发展,与传统金融的单一产业发展有很大差别,这也导致对传统金融的法律规制方式难以合理适用在互联网金融行业。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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