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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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第一: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不能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要客观地看待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把学生当作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作具有个体独立性的人来看待,因势利导的去施加教育,推动学生个体的健康发展。
第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发展。要求老师在课堂中要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例如,教师让学生自己设计实验,小组讨论。
第三: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又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和教师都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作为老师应当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
这一部分主要以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备考。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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